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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将房低价卖给与前妻的女儿,妻子无奈诉法院

浏览:104 时间:2023-03-12 23:12:38

再婚有时候带来的不仅仅是婚姻上的问题,而且还有继承上的问题。哈尔滨市的赵氏老人,在老伴去世后,却发现老伴已将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子低价卖给了前妻的女儿,为此产生了纠纷。上海房产律师认为要注意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和继承。
2017年春天,哈尔滨市道里区七旬老人赵氏的老伴儿去世,之前老两口在一个房子里过了20余年。5月的一天,老伴儿与前妻生的女儿小美来到家中,说房子现在是她的,还拿出了房屋产权证,并以自己缺钱要卖房为由,让赵氏搬离。老伴生前没留下遗嘱,赵氏只好向法院起诉,要求撤销小美拥有此房产所有权的行为,并将房产恢复至老伴儿名下。在法庭上,小美拿出了诸多证据,称自己母亲去世后,1994年继母与父亲再婚,婚后一直住在父亲承租的该套公产房内。1999年,由父亲作为第一出资人,以父亲与自己生母的工龄一并交付了8000元买断该房产所有权。2013年,继母与父亲闹过离婚,当时父亲就在继母不知情的情况下,与小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以3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了小美。2016年,小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,她认为这套房子是父亲留给自己的房产,与继母无关。法院认定房产买断款为其父亲出具,因买断时间为赵氏婚姻存续期间出具,故认定涉案房产为赵氏夫妻共同财产。小美与其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,系恶意串通逃避国家税收制度的行为,为无效合同。法院判定该房产所有权人变更为小美的行为无效,房产作为赵氏老伴儿的遗产,由赵氏和小美,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所有。
上海房产律师提示:由一方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,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,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另一方面,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。
《继承法》第二十六条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的以外,如果分割遗产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,遗产分割时,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。
上海房产律师表示:本案中老伴以3万元的价格卖房明显是低于市场价格,是双方串通好的,并且是想让赵氏无法获得房产的继承权,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,赵氏除了可以继承老伴房产中的法定份额,还享有共同房产中的一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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