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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年人在晚年时都是希望子女能够陪伴着自己,但是往往事与人违。王阿婆就是一位独居老人,小区保安小王出于好心经常照顾老人,而这一照顾就是十几年,但是最近因为老人之前就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小王而引起了纠纷。上海房产律师表示因为继承产生的纠纷,有时候经过调解以情动人,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。
王阿婆早年丧夫,两女出嫁,一人独居。后来保安小王认识了王阿婆,见她一人生活不易,平时甚是照顾。老人家里需要维修,小王都全力以赴,见到老人搬运重物,也会热心帮助。渐渐地,两人关系越来越好,在小王经济拮据时,老人也会鼎力相助。1997年,老人立遗嘱要小王照顾余生,并在遗嘱中写明要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予小王,而老人的另一处房产也于当年低价卖给了小王。老人的两个女儿知道此事后,强烈反对母亲的做法,之后的十多年来,母女的关系堕入了冰点。2000年,王阿婆患老年痴呆症,生活不能自理。小王夫妇就把阿婆接到新芝社区的家中照顾。其间,阿婆的房子租金和退休金全由小王夫妇打理。
去年年底,老人的大女儿出现在王家,坚决要求接走母亲,收回老太赠出的房子。但小王夫妇坚决反对。双方意见严重分歧,闹得不可开交。面对这一复杂情况,新芝社区居委会请来了海曙法院西郊法庭的苏法官,在社区会议室“开庭”解纷争。苏法官认为,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处分权,立遗嘱把自己一处房产赠予小王作为条件要小王照顾余生,并没有不当之处。可于情,亲生子女愿意赡养老人却不能,财产亦由“外人”继承,换位思考下,很多人都不能接受,况且小王夫妇也以明显的低价购得老太另一处房产,现在也该退一步,让母女俩共享天伦。
经过苏法官的耐心劝解,小王夫妇愿意放弃王阿婆遗嘱赠予的房产,王阿婆跟随大女儿家居住,由大女儿孝养余生。
上海房产律师提示:本案里老人立遗嘱要小王照顾余生并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予小王,可以认定是附条件的遗嘱,小王只有在老人去世之前尽到赡养的义务,才能继承遗嘱中的房产,否则经他人请求,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。
《继承法》第十六条: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,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。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。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、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。
上海房产律师表示:小王夫妻在老人立下遗嘱后,尽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,相比之下老人子女没有很好的照顾老人,但是老人尚未去世,子女仍有机会赡养。小王因照顾老人也以低价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,最终能主动放弃遗嘱赠与的房产,使子女也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,化解了这场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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