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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房产律师:儿子欲与父母分割共有房屋终败诉

浏览:66 时间:2023-02-25 14:25:22

【摘要】

近年来房价飞涨,年轻人很难独立出资购买房屋,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个常见的现象。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支付了大部分的钱款,产权人登记为父母和子女共同共有,如果子女想分家析产,要求独占房屋所有权并给付父母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补偿款能行吗?

【案情】

徐某系老徐夫妻的独生儿子。2010年5月老徐夫妻出资120万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,为避免今后的遗产税问题,产权人登记为老徐夫妻和徐某共有,其中老徐夫妻各占10%的份额,徐某占80%的份额。

房屋购买后,徐某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,三人入住该房屋。2015年因家庭琐事,徐某与老徐夫妻发生激烈的冲突,徐某认为已经无法再与两老共同居住,故欲分家析产,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,自己补偿两老房屋折价补偿款24万元。

【律师分析】

上述房屋虽然是老徐夫妻全额出资购买的,但产权人登记为老徐夫妻和徐某,因此房屋应确定为三人按份共有的财产,其中徐某占80%份额,老徐夫妻占20%的份额,老徐夫妻的出资应视为他们对儿子的赠与。从房屋权属比例来说,徐某确实占有房屋的大部分,那是否就意味着其就权利分割该共有房屋呢?

《物权法》第7条明确规定:“物权的取得和行使,应当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”本案房屋虽然产权登记上徐某占有大部分,但从出资情况来分析,全部房款均由老徐夫妻出资,老徐夫妻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徐某名下,具有赠与性质,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与,表现出父母对子女的关爱,是我国的善良风俗。现徐某要求分家析产,强迫其父母转让财产份额的诉求与善良风俗、传统美德的要求显然是不符的,更可能造成老徐夫妻无处居住的局面。

因此,虽然徐某在财产权属上占有一定的比例优势,也愿意给付父母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,但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徐某分割财产的要求却与社会公德不符,他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。

【判决】

最终,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,徐某的请求不符合分割共同共有物的条件,据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。

【结束语】

上海房产律师:事实上,目前徐某要求老徐夫妻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的意义,不符合精神上赡养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,破坏了父母安宁的生活秩序、居住状态,将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继续恶化。因此,对于类似徐某这样的诉讼请求,一般都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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